建昌某信用社两名员工违法放贷 调查发现抵押权证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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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30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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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建昌县某信用社原主任及信贷员犯违法放贷罪,两人双双获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7年3月间,朱某某任二道湾子信用社主任,栾某某任二道湾子信用社任信贷员。
2008年12月至2012年间,被告人朱某某审批发放的首笔借名贷款408.1万元,朱某某将其中的300万
上述贷款经过多次转据,2015年12月,二道湾子信用社对上述480万元贷款进行重组。经建昌县信用联社审批同意后,2016年1月15日480万元贷款被重组并发放,用于偿还重组的贷款。
在贷款重组过程中,联社“后台”相关人员没有对他项权证的真伪进行核实,二道湾子信用社主任朱某某和信贷员栾某某也没有对他项权证的真伪进行核实。2017年10月11日,建昌县信用联社对480万元重组贷款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用于抵押的他项权证不是林业部门出具的,是假的,认定责任人为主任朱某某和信贷员栾某某。
2018年6月,朱某某、栾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朱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被告人栾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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